发布者:程鹏律师 时间:2024年05月07日 72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·案由:劳务合同纠纷
·案号:(2023)豫1603民初1301号
·发布日期:2023-03-29
·审理法院: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
·原告:张三
·被告:李四
·诉讼请求:原告张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劳务提成款暂定90430元,并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·事实和理由:原告张三跟随被告李四从事劳务招工工作,负责招工,而被告李四负责安排进厂,并支付原告相应提成。原告张三声称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为被告李四招聘不同类型的工人,但被告李四未按约定支付提成款,经原告多次催促,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。
·被告李四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张三的部分诉讼请求,理由是原告所诉不实,认为原告要求的款项没有依据。
·事实认定: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存在劳务合作关系,原告帮助被告招工,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提成。原告主张的4笔劳务提成款共计9043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,而被告仅认可4836元欠款。
·法院认为:原告张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劳务提成款90430元,且未能说明其合法性。被告李四对原告主张的劳务欠款仅认可4836元,故法院对原告的合理诉求部分予以支持。
1.被告李四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劳务欠款4836元。
2.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·原告张三负担975.28元
·被告李四负担55.1元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,即判决结果为最终决定,不得上诉。
以上信息已将原被告的真实姓名替换,以保护当事人隐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