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鹏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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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张三因劳务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李四

发布者:程鹏律师 时间:2024年05月07日 72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件信息:

·案由:劳务合同纠纷

·案号:(2023)豫1603民初1301

·发布日期2023-03-29

·审理法院: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

当事人信息:

·原告:张三

·被告:李四

案件经过:

·诉讼请求:原告张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劳务提成款暂定90430元,并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·事实和理由:原告张三跟随被告李四从事劳务招工工作,负责招工,而被告李四负责安排进厂,并支付原告相应提成。原告张三声称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为被告李四招聘不同类型的工人,但被告李四未按约定支付提成款,经原告多次催促,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。

被告辩称:

·被告李四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张三的部分诉讼请求,理由是原告所诉不实,认为原告要求的款项没有依据。

法院审理结果:

·事实认定: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存在劳务合作关系,原告帮助被告招工,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提成。原告主张的4笔劳务提成款共计9043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,而被告仅认可4836元欠款。

·法院认为:原告张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劳务提成款90430元,且未能说明其合法性。被告李四对原告主张的劳务欠款仅认可4836元,故法院对原告的合理诉求部分予以支持。

判决结果:

1.被告李四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劳务欠款4836元。

2.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迟延履行责任:

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用:

·原告张三负担975.28

·被告李四负担55.1

终审判决: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,即判决结果为最终决定,不得上诉。

以上信息已将原被告的真实姓名替换,以保护当事人隐私。


程鹏 法学硕士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、刑事辩护团队成员。 漯河市律师协会食品安全与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,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河南-漯河
  • 执业单位: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4111202010236272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取保候审、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、债权债务